连接品牌,成就梦想!
* 您的称呼: * 您的电话:   您的地区:  您的留言:
同意并提交

点击提交代表您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7·20首都机场爆炸案(刑事案件)

更新于2023-02-09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北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中文名

7·20首都机场爆炸案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

主要人物

冀中星

案发经过

被告人冀某某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

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某某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被告人冀某某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许,被告人冀某某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某某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被告人冀某某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某某被当场抓获。

事发现场

位于T3航站楼国际到达B出口外10米左右,系一层大厅内。2013年07月20日晚7点左右,B口范围全部封锁,二层进入T3的6、8号入口也已封闭,机场工作人员、特警等数十人正对大厅进行排查,并未找到其他爆炸物。在T3航站楼外,一直有大批警车和4辆消防车待命。

T3内等待的旅客得知爆炸一事后,并无人员过度惊慌,现场秩序井然。在B口附近的咨询台均有工作人员站岗。警戒线内,保洁人员正对地板和爆炸点附近的墙壁及玻璃进行清洗,现场已无血迹和爆炸痕迹。

一名旅客介绍,爆炸发生时,他刚刚下机,“我以为出不去了呢,但还好出站并没有受到影响,一切正常”。

爆炸发生后的第一批旅客从B口出站。8点半左右,事发现场的警戒线全部撤除,现场恢复正常。

作案动机

机场警方表示,引爆炸弹的男子并不是旅客,也不是机场工作人员。该男子是山东菏泽人,叫冀中星,1979年生,曾在广东打工生活,因觉得受到不公正对待上访10多年。

冀中星的实名博客,其中一篇博客中写到,他为了多挣点钱填补家庭经济困难,利用打零工所挣的钱买了辆摩托车拉送客。

2005年6月28日2时许,冀中星骑摩托车搭一乘客去东莞市厚街新塘,途中遇警察巡逻查车。警车将冀中星追到厚街新塘治安队门口。随后,治安队员冲上来用钢管打冀头部,又将乘客摔下车,随后又进行暴打。后经医院诊断查明,冀中星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导致完全性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博客中还称,冀中星在被打致残后,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惩罚,他也没有得到赔偿。他多次诉求、开博客、投诉,却无任何作用。

该说法暂未得到警方证实。2025年1月1日,冀中星律师刘晓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冀中星状告广东省公安厅一案被驳回上诉。

案件判决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2013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对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某某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某某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另外,被告人冀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冀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对于是否上诉,冀中星表示还需再考虑。

2013年11月29日,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备受关注的“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根据此前法院方面发布的消息,本案二审只作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冀中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3年12月28日21时,冀中星律师刘晓原在其新浪微博公开了这一消息,并随同微博发出了邹城监狱的《罪犯入监通知书》。该通知书直接投递给冀中星父亲冀太荣,称冀中星因犯爆炸罪,经人民法院判处6年,于2013年12月10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注:据了解,“首都机场7·20爆炸案”终审宣判后,三中院允许冀中星同哥哥等几名家属会见,冀中星哥哥称,法官告诉他们,过段时间会将冀中星送回山东老家,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5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院审理,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

减刑裁定显示,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

全球连锁品牌网温馨提示

  • ·以上展示的项目信息均来自项目公开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来源网站负责。
  • ·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投资前与企业核实确认加盟情况,务必多咨询、多考察,以企业确认为准,以便降低投资风险。
  • ·全球连锁品牌网仅进行信息展示,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或侵权信息,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核查处理并回复。

我要咨询

为方便项目方联系您,请验证您的手机号码

点击提交代表您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您可以根据下列意向选择快捷留言

我对项目很感兴趣,请尽快寄资料给我

请问我所在的地区有加盟商了吗?

我想详细了解加盟流程

加盟该项目能得到哪些支持

我想加盟,请电话联系我

加盟所需要的费用有哪些

项目很好,请尽快联系我详谈

暂无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