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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童养媳事件始末 当事人马泮艳:政府对维权“踢皮球”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03-12 06:50:48

  今天,耿直哥希望大家关注一个来自中国农村的女孩极为不幸的命运。

  这不仅仅是因为出生于1988年的她,在年仅12岁的时候就被她的亲人卖掉给人当了“童养媳”;更因为当年令她走上这苦难人生的许多加害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她叫马泮艳,来自重庆巫山县。1997年她母亲不堪父亲的家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并杀死了对方。

之后,随着母亲的突然出走,马泮艳和她的两个姐妹不仅失学,还被照看她们的大伯[马正松]用几千元的价格“卖”给了比她们大出10多岁的男人当了“童养媳”…

从此,两个孩子都遭到了严重的性侵害:马泮艳在14岁时就给“购买”她的男子[陈学生]生了女儿,之后多次逃走未果后还遭到[陈学生]的毒打和囚禁;妹妹马泮辉也在年仅15岁时就当了“妈”。

  (图为马泮艳如今已经14岁的女儿)

她们也曾经求助。早在2000年时,马泮艳就曾报警,可当地警方却以为这是“家庭纠纷”…

  直到2008年才逃脱的马泮艳,在2011年又发现[陈学生]为了给她生下的儿子上户口,直接背着她“托关系”找人给俩人办了“结婚证”,这导致马泮艳无法再结婚重新组成新的家庭。

  于是,马泮艳选择起诉:一方面要求离婚;一方面要求依法严惩当年在她未满14岁时就强奸她的[陈学生],以及卖她当童养媳的大伯[马正松]等等。

  (图为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可[陈学生]却要求马泮艳给他10万,否则拒绝离婚;警方则表示强奸案的追诉期已过,最高只有10年。

  但在媒体的介入下,马泮艳案子在2016年5月底出现转机:当地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法院也通过民事调解,裁决马泮艳与[陈学生]离婚。

  网页截图

  此后,大家开始等待巫山县政府对于马泮艳被强奸和被贩卖等问题的后续调查结果…

可这两天,马泮艳发布的一则最新网帖再次引爆了网络:因为根据她的说法,在她成功获得离婚宣判后,随着舆论热度的消失,当地政府对于她后续的维权诉求也失去了兴趣,开始“踢皮球”。

  网帖截图

  比如,她说当地警方只是一直让她等结果,可等到了现在,警方不仅没有给她结果,甚至还不再接听她的电话了;法院和检察院则表示事情不归他们管。

  她还宣称她遭到了当地的威胁,有人说如果她再让媒体曝光就不让她“日子好过”,还有人说她“丢了重庆人的脸”,是“重庆罪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马泮艳还透露早在去年5月底当地法院调解她和[陈学生]离婚的时候,也曾有法院的人就劝她不要起诉对方强奸,因为这样会对孩子不好。

  (截图来自马泮艳的网帖)

而从马泮艳在这份最新网帖中所提出的一系列诉求来看,其中也确实没有涉及让[陈学生]被绳之以法的内容…

  (截图来自马泮艳的网帖)(截图来自马泮艳的网帖)

  她现在希望看到的,只是让“卖”她和她妹妹当“童养媳”的大伯[马正松]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当年渎职的警察,以及未经她许可就给她和[陈学生]办“结婚证”的人也可以得到处罚。

目前,巫山官方还没有就马泮艳的指控给出任何回复,耿直哥因此也无法认定马泮艳这些指控的真实性。

  但我发现这已经不是马泮艳第一次发帖指控当地政府对她的案子表现出消极的态度了。早在去年10月8日,马泮艳就曾经发过一个与昨天引爆网络的网帖很相似的帖子,只不过当时并没有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报道截图

  因此,耿直哥首先呼吁巫山县官方可以就马泮艳的说法尽快给出详细的回复,告诉公众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因为没了舆论关注就失去了办案的动力,还是因为案子的办理本身存在难度?

  其次,耿直哥想给马泮艳提供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帮到她以及其他与她遭遇类似的人更有效的维权。同时,我也希望这些建议能引起我们的社会、政府以及立法者的关注。

  第一,不论究竟出于什么原因,耿直哥认为当年持续强奸和侵害马泮艳的[陈学生],都不应该逃脱法律的制裁。否则,那不仅是对法律的侮辱,更是在纵容性侵女性的严重犯罪行为!

  从证据来看,[陈学生]的犯罪事实是很清晰的。比如,仅去年6月初巫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那份让马泮艳和[陈学生]协议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中就清楚地写道:出生于1988年1月24日的原告马泮艳,于2002年9月21日她14岁时产下一女——而这也就意味着她肯定是在10个月前她还未满14岁时怀孕的。

  民事调解书

  更重要的是,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不论是[陈学生]自己,还是法院自己的调查,也都证明了马泮艳的说法:她确实是在未满14岁时怀孕。

  民事调解书

  更何况马泮艳早已多次明确表示:她从一开始就拒绝与[陈学生]发生关系。

所以,根据我国刑罚,[陈学生]早已触犯了强奸罪,而且由于他强奸的还是未满14岁的幼女,这更属于情节加重的情况!

  即便[陈学生]辩称马泮艳当年是“自愿”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

  而且,从去年6月《京华时报》的报道来看,把马泮艳卖给陈学生当童养媳的大伯[马正松]曾经表示,“亲家双方有约定,孩子送过去只是先养起来,等到了适婚年龄再结婚”。由此,也不难看出陈学生一家应该是清楚马泮艳的年龄的。

  法院批复

  另外,针对[追诉期]的问题,去年关注过此案的法律专家也一致认为,马泮艳的案件并没有过“追诉期”,因此马泮艳16年前报案时,本应立案的警方没给立案。

  当然,耿直哥也清楚地知道,像马泮艳这样的强奸受害者所面临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如果真把加害者抓了,孩子怎么办?我也相信在一些妇女被强奸的案件中,孩子更是导致被侵害妇女选择放弃起诉加害者的一个原因,因为无力抚养孩子的她们不得不通过加害者来照看孩子。

  不过,一位女性问题专家也同意耿直哥看法,认为马泮艳应该起诉[陈学生],让他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否则很多(潜在)强奸犯在看到马泮艳的遭遇后,可能也会纷纷选择逼迫受害妇女生下孩子,从而利用她们的弱势而逃脱法律。

  至于孩子的问题,她则认为马泮艳这样的受害者不应被顾虑吓住,应该在起诉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即便是孩子本身在成长过程中遇到歧视乃至政策性歧视,也要通过维权和发声去解决,而不是向有问题的政策低头!

  其中,法院、媒体乃至立法者,也应该负起责任来,为她这样的被强奸生子的女性提供足够的支持,并修改法律和政策以鼓励她们去维权,而绝不是用孩子等顾虑去要挟她们,逼她们放弃维权——因为那不是在保护那些生下的孩子,而是在矮化妇女,在侵犯妇女的法律权益,更是在纵容对女性的性侵害和犯罪!

  另外,耿直哥必须告诉各位:就在我撰写此文时,我惊讶地发现我们的网络上很难找到任何这类强奸生子的女性该如何维权的可参考的案例,甚至相关的探讨本身就非常少见。我还发现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着不少空白以及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强奸案中的受害女性很难处理被强奸生下的孩子的抚养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们的社会、政府和立法者需要深刻反思的。

  第二,关于当年卖掉马泮艳姐妹的大伯[马正松]是否构成犯罪,耿直哥虽然非常非常理解马泮艳心中的恨,但法律却并不是以我们个人的情感而转移的,而是要看证据的。

  然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想要定马正松当年拐卖儿童的罪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即便当年马正松和购买两个女童的买家存在金钱交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也要看[马正松]这么做是否出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比如,法律就规定:如果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这便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网页截图

  至于如何认定区分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还是“民间送养”,则要看获得的“营养费”或“感谢费”的多少。

  另外,通过呼格案和聂树斌案我们知道,如今公检法部门办案不能仅凭口供,更要看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耿直哥认为法办[马正松]的主要难度在于:

  1、[马正松]宣称自己当年是出于贫困才将马泮艳姐妹送人,比如他自己也有精神病,他无法养活这么一大家子人。

  2、[马正松]和买家对于“抚养费”的金钱数额存在争议,这也会影响认定他是否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但有专家认为,不论是陈家宣称给的“7000元和500斤大米”还是马泮艳所说的“3000元”,以2000年巫山县的情况来看,应该都超过了“送养”的范畴,更符合“非法获利”的情况。

  3、 然而,目前这些说法都是口供,缺乏其他证据支撑,而且口供本身也存在冲突。

  (马泮艳与妹妹马泮辉)

  所以,即便马泮艳的情绪非常强烈,但耿直哥不得不说句她可能不爱听的话,那就是现在的证据对于警方认定[马正松]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可能并不充分。一个可能的“突破口”是,在两家人都承认有金钱交易的情况下,这个钱的范畴到底是多少,其下限是否达到了“非法获利”的情节,是否有其他证据或证人可以支撑。

不过,如果“拐卖”着实走不通,耿直哥认为马泮艳可以走另外一条罪名去惩罚她的大伯,那就是“遗弃罪”!

  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出于“迫于生活困难”等原因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并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不属于拐卖儿童,但如果这种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就可以遗弃罪论处。

  网页截图

  而从现有证据来看,马泮艳和妹妹都在被送养、成为了“童养媳”后遭到了对方家庭的性侵害和严重暴力,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所以,耿直哥认为马泮艳不妨在走不通“拐卖儿童罪”的情况下,试试找律师用“遗弃罪”起诉[马正松]。

  第三,关于当年涉嫌渎职的警察,以及未经她许可就给她和[陈学生]办结婚证的政府雇员,耿直哥认为他们都应该被处罚,而且证据和法律依据充足。

  先说办结婚证的人的问题:根据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所以,仅凭这一点,那名办事人员在2008年马泮艳不在场的情况下就给[陈学生]办理两人的结婚证就属于违规,应该处罚。

  网页截图

  至于2000年马泮艳报警时以为这是“家庭纠纷”而没有介入的警察,从法律和证据来看,警察也确实是渎职,应该被处罚乃至承担相应的罪责。

  在去年《京华时报》的采访中,派出所面对记者时承认了当年他们确实接到过马泮艳的报案,也发现她已不是“处女”,但因为[马正松]说她已经“嫁”给[陈学生],所以就没有介入。

  网页截图

  可问题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可当时马泮艳还不到14岁,这已明显违法!再者,一个不满14岁的幼女来报警自己被强奸,警方更应该高度重视!

  然而,当年办案警察的严重渎职,直接导致了马泮艳从此遭到了长达数年的严重侵害!

  (图为受害者马泮艳)

  最后,耿直哥希望上述这些信息能够为马泮艳的维权提供一些帮助,同时也再次呼吁巫山当地政府回应马泮艳的指控,尽快公布此案的后续调查进展和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理结果。耿直哥也将持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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