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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强拆民宅被定性为《拆征》 一家12人住工棚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01-12 00:34:02

  家住南宁市高新区罗文农场五街18号房主韦松反映:他家住的一栋六层楼共计515平方米的房子,于2013年9月13日被南宁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强制拆迁后,只补偿了10.4985万元,每平方米补偿不到210元,除此无任何安置和赔偿,致使他们一家老少12口人至今还窝住在工棚里,每逢刮风下雨,滴水成潭;炎热天气,更是闷不透风,生活十分艰难。

承包地上建起房

  据了解,韦松一家原籍广西平果县四塘镇,1985年举家离开家乡到南宁市打工。1994年初,韦松与妻子张美珠被当时南宁市郊区的罗文纸厂聘为工人。

  2000年,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公司(罗文纸厂)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和长期聘用人员的住房问题,将单位的闲置土地规划成1-6街,共计300户,以土地承包的方式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和长期聘用人员建房。当年6月18日,韦松与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土地)面积为62.5平方米,承包金额为1.6万元,一次性付清。在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甲方(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公司)不再退回乙方(韦松)所交的各种费用,国家补偿的费用全归乙方所有。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韦松当年只在承包地块上下好建房基础,搭建了简易的房子住了下来。直到2010年初,因为儿女婚嫁,一家增加到12口人,韦松才不得不东凑西借在承包的62.5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起一栋6层楼,共计515平方米的楼房,连带装修共耗资5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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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韦松被强拆的新建的6层楼房照片。

没有任何补偿被强拆

  2013年6月,因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在高新区建新校区,需要征用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土地,而韦松所建的房子刚好列在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

  同年9月4日,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通字(2013)2号】给韦松,通知其于9月16日下午3点半钟到火炬大夏11楼会议室,就其所建房屋事宜举行听证。但在9月13日,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便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就来到韦松的家里,强令其全家搬迁,并对其房屋进行强拆。当时,韦松父子三人向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提出如何补偿和安置问题,被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区分局将其父子三人行政拘留7天。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强迫其妻张美珠在由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制作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一栋6层、共计515平方米砖混结构的楼房,只补偿其10.4985万元,没有任何安置和其他经济赔付。

  如今,被扫地出门的韦松一家老少12口人、祖孙三代只能住在附近搭建的棚房里,每逢刮风下雨,滴水成潭;特别是夏天,更是闷不透风,蚊子、苍蝇、蟑螂、老鼠,无处不在,卫生环境极差,生活条件十分艰难。

  针对强拆和行政拘留韦松父子三人一事,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方主任回应:“当时拆迁他们单位并没有参与,主要是国土和规划部门去执行的。行政拘留是公安部门的事情,因为在拆迁的过程中,韦松父子在楼顶抱着他的小孙女做抛弃状,严重地威胁到小姑娘的生命安全,同时又阻碍了拆迁进程,公安部门才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的。因为他们三父子在9月13日被行政拘留,故16日举行在火炬大夏举行的听证他们也无法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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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韦松夫妻抱着孙女在自己住的工棚大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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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工棚里到处是床。韦松夫妻很无奈。

“违章建筑”是谁之过?

  房主韦松一家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一直百思不得其解,一辈子辛苦建成的房子怎么突然变成了“违章建筑”。韦松认为,其与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名义上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实际上是宅基地购买合同。1-6街的300户承包者与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公司所签的合同内容都是一模一样的,现在其中大多数建房者都办理了房产证,唯独他建的房子不但办不了房产证,而且变成了“违章建筑”,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如果《承包合同》内容违法,应当是大家都是“违章建筑”.

  韦松认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违章建筑”不应设置双重标准。他说,如果他不是缺少文化的农民、打工者这些弱势群体,买下该宅基地后马上建房,又去办理了房产证,他的房子就和那些房子一样合法了,他一家12口人如今就不会居无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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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一到下雨天,韦松一家住的工棚到处都在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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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韦松一家住的工棚外景。

被定性为《拆征》的“违章建筑”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方先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韦松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存在补偿和安置问题,而其所得的10.4985万元是安抚性质的补偿,是出于人道,是南宁特有的,其他地方没有这样的补偿。同时,违章建筑就是要依法强制拆迁的。”

  记者从韦松出示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南高拆征B字【2013】10号)上看到,该证明写明“罗文农场路五街18号房主韦松是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项目的被拆迁人,被拆迁面积500平方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有路有街有门牌号的房屋,而且已被有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认定为“拆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又哪来的“违章建筑”?真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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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说明:南宁高新区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真搞不懂,既然是强拆,为何还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还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是否违法

  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曾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韦松被强行拆迁的房屋程序不合法,程序公正是公正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第590号令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该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限期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韦松告诉记者,直至他的房屋被强拆,南宁市高新区没有针对他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也从未见过高新区政府发布过任何布告、公告,当天强拆他的房屋也不是人民法院执行。条例上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和法规,全部被忽略,而作为建设单位的“南宁高级技工学校”依法不得参与搬迁活动,却直接参与了征地和强拆的全过程。(记者 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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