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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开房校长”获刑13年半

更新于2023-11-22

  闽南网6月21日讯 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陈在鹏表示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强奸行为未得逞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陈在鹏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后,陈在鹏给李某某钱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满14周岁)打牌,然后离开。当晚,经吴某某要求,冯小松带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TV开包厢唱歌,然后在原酒店开了2间房,并和其中2人同处一室。

  据办案法官介绍,陈在鹏在与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2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2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有关证据不公开

  庭审中,被告人陈在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冯小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这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相吻合,法庭未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关证据也依法不公开。新华 中新 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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