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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配额制(限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更新于2023-07-29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又称进口限额制。它是直接限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中文名

进口配额制

外文名

Import quota system

什么是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又称进口限额制。它是直接限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进口配额的种类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它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大类:

(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这种方式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全球配额。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全球配额并不限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故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往往相互争夺配额。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依其优越地理因素,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②国别配额。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配额。例如,1987年底,我国与美国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协定,使我国对美纺织品成衣出口年增长率,从1988年1月1日起4年内,由19%下降到3%。

(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附加税或罚款。这种方式在实施中也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用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②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年12月,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衬衫、睡衣以外的各种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

另外,进口配额还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采取单边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相比之下,协议配额的方式则较为温和。

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

进口配额制涉及到的商品有纺织品、服装、某些钢材、船舶、汽车、轻工电器制品、部分化工产品、食品以及工艺、土产品。尤以纺织品、服装最为突出。目前我国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为47种:

1.国家计委直接平衡的商品:原油、成品油、碳酸饮料成品及浓缩液、羊毛、涤纶、腈纶、聚脂切片、国家已经确定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2.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的产品:

物资部:钢材、废船、木材、胶合板、橡胶(包括合成胶)、ABS树脂、汽车轮胎、(包括旧轮胎)、聚碳酸脂;

物资部、冶金部:钢坯、废钢;

物资部、化工部:氰化钠;

化工部、商业部:农药;

商业部:食糖、化肥;

轻工部:木浆;

烟草专卖局:烟草、香烟过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南药。

3.国家计委协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汇总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进口的商品: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

边境贸易、易货贸易、对台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进口的配额制商品,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归口管理,并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 佐丹奴
  • 体育经济
  • 促进经济增长的十种力量
  • 保护贸易政策
  • 关税同盟
  • 内向型经济
  • 出口替代战略
  • 加拿大能源公司
  • 原产地规则
  • 国内市场扭曲
  • 国家行为原则
  • 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分析法
  • 国际营销
  • 多边贸易体制
  • 寻租性腐败
  • 封闭型市场
  • 技术外溢
  • 支出转换政策
  •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 灰色市场
  • 特殊附加险
  • 自由放任
  • 计算机模拟
  •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I)
  • 货币贬值
  • 贸易保护主义
  • 贸易壁垒
  • 贸易自由化
  • 超保护贸易政策
  • 边境小额贸易
  • 进口信用证
  • 进口替代战略
  • 配额
  • 非关税壁垒
  • 非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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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第二款规定:“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1]

实施细则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临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五、捐赠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接受捐赠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经审批部门批准后,项目承建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来、进料加工复出口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八、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进口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海关按国家现行规定,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九、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配额数量,对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核“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并作好配额核销工作。

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

十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不得倒卖、涂改、伪造。对违反“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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