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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性人口统计)

更新于2023-04-05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中文名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普查时间

2000年11月1 日

全国人口

129533万人

年平均增长率

1.07%

普查范围

全国人口

家庭户

34837万户

简介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11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的人口普查。统计得出全国共计12.9533亿人,还涉及人口增长、家庭人口、性别构成、年龄构成、民族构成、受教育程度、城乡人口等七方面。

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与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增加了13215万人,增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7%,比80年代末下降了4个千分点。这一结果证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平稳度过了建国以来第三次生育高峰期,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而且开始进入低生育水平的发展阶段。[1]

王忠禹说,国务院号召各级普查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牢固树立时间观念、全局观念、质量观念和为申报人保密的观念,认真完成普查登记工作;每个公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口普查,提前做好准备,做到如实申报。[2]

基本数据

人口普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1 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近千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人口增长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113368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万人,增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7%。  

家庭户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83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1983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  

总人口性别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65355万人,占总人口的51.63%;女性为61228万人,占总人口的48.3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74。  

年龄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占总人口的22.89%;15-64岁的人口为88793万人,占总人口的70.15%;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8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39 个百分点。  

民族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占总人口的91.5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总人口的8.4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1692万人,增长了11.2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523万人,增长了16.70%。  

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4571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14109万人;接受初中教育的42989万人;接受小学教育的45191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人口普查,利国利民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 3611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039人上升为1114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3344人上升为33961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7057人下降为35701人。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5.88%下降为6.72%,下降了9.16个百分点。  

城乡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9.86个百分点。   

注: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抽取602个调查小区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调查。抽查结果,人口漏登率为1.81%。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数据。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数据。   

6、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由台湾当局公布的2000年12月的数据。   

7、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8、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地区分布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河南省为人口为人口最大的省份,山东省列第二,其次广东省和四川省分别列第三和第四,江苏省、河北省、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和浙江省依次列第五至十位。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4省区为人口最少的省份,均在1千万以下,西藏人口最少,仅为262万人。

分布特点

河南省为中国人口第一大省。人口过5千万的省级行政区有9个,人口5千万以内1千万以上的省级行政区有18个,人口1千

 万以下的省级行政区有4个。

人口5千万以上

河南省和山东省2省人口过9千万;

广东省和四川省2省人口过8千万;

江苏省人口过7千万;

河北省、湖南省和湖北省3省人口过6千万;

安徽省人口过5千万。  

人口5千到1千万

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辽宁省和江西省5省区人口过4千万;

黑龙江省、陕西省、贵州省、福建省、山西省和重庆市6省市区人口过3千万;

吉林省、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3省区人口过2千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北京市和天津市4区市人口过1千万。 

1千万以下

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3省区人口过5百万;

西藏自治区为人口最少的省区,仅有262万人口。 

人口地区分布列表

位次 地区 总人口 占总人口 比重(%)  汉族 占汉族 人口 比重(%) 占地区 人口 比重(%)  少数 民族 占少数 民族 人口 比重(%)  占地区 人口 比重(%)  合计

(大陆) 126,583 100 115,940 100 91.59 10,643 100 8.41 

1 河南 9,256 7.31 9,143 7.89 98.78 113 1.06 1.22 

2 山东 9,079 7.17 9,017 7.78 99.32 62 0.58 0.68 

3 广东 8,642 6.83 8,519 7.35 98.58 123 1.16 1.42 

4 四川 8,329 6.58 7,914 6.83 95.02 415 3.90 4.98 

5 江苏 7,438 5.88 7,413 6.39 99.67 25 0.23 0.33 

6 河北 6,744 5.33 6,453 5.57 95.69 291 2.73 4.31 

7 湖南 6,440 5.09 5,782 4.99 89.79 658 6.18 10.21 

8 湖北 6,028 4.76 5,766 4.97 95.66 262 2.46 4.34 

9 安徽 5,986 4.73 5,948 5.13 99.37 38 0.36 0.63 

10 浙江 4,677 3.69 4,637 4.00 99.15 40 0.38 0.85 

11 广西 4,489 3.55 2,768 2.39 61.66 1,721 16.17 38.34 

12 云南 4,288 3.39 2,855 2.46 66.59 1,433 13.46 33.41 

13 辽宁 4,238 3.35 3,560 3.07 83.98 678 6.37 16.02 

14 江西 4,140 3.27 4,129 3.56 99.73 11 0.10 0.27 

15 黑龙江 3,689 2.91 3,504 3.02 94.98 185 1.74 5.02 

16 陕西 3,605 2.85 3,587 3.09 99.51 18 0.17 0.49 

17 贵州 3,525 2.78 2,191 1.89 62.15 1,334 12.53 37.85 

18 福建 3,471 2.74 3,413 2.94 98.33 58 0.54 1.67 

19 山西 3,297 2.60 3,287 2.84 99.71 10 0.09 0.29 

20 重庆 3,090 2.44 2,892 2.49 93.58 198 1.86 6.42 

21 吉林 2,728 2.16 2,482 2.14 90.97 246 2.31 9.03 

22 甘肃 2,562 2.02 2,339 2.02 91.31 223 2.10 8.69 

23 内蒙古 2,376 1.88 1,883 1.62 79.24 493 4.63 20.76 

24 新疆 1,925 1.52 782 0.67 40.61 1,143 10.74 59.39 

25 上海 1,674 1.32 1,664 1.44 99.40 10 0.09 0.6 

26 北京 1,382 1.09 1,323 1.14 95.74 59 0.55 4.26 

27 天津 1,001 0.79 975 0.84 97.36 26 0.24 2.64 

28 海南 787 0.62 651 0.56 82.71 136 1.28 17.29 

29 宁夏 562 0.44 368 0.32 65.47 194 1.82 34.53 

30 青海 518 0.41 282 0.24 54.49 236 2.22 45.51 

31 西藏 262 0.21 16 0.01 5.93 246 2.31 94.07 

现役军人 250 0.20 239 0.21 95.53 11 0.10 4.47 

包括港澳台地区,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地区为2228万人。 

少数民族分布

中国大陆地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千万的省级行政区有4个,分别为广西、云南、贵州与新疆,依次列前四位;少数民族人口过五百万的有辽宁与湖南2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人口过1百万的省级行政区有内蒙、四川等14个省级行政区,山东、北京与福建3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均超过50万人,其余9个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人口均超过十万人。

 中国大陆有13个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于平均水平。西藏与新疆2自治区超过50%,为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的省级行政区,其中西藏达到93.94%,新疆达到59.43%;青海、广西、贵州、宁夏与云南5省级行政区少数民族占人口比例超过30%,内蒙为20.83%,海南、辽宁与湖南3省超过10%,吉林与甘肃2省超过8.41%(普查试点值为8.46%)平均水平。

少数民族分布特点

按绝对数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省区依次为少数民族最集中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均超过千万;

辽宁省和湖南省2省少数民族过5百万,依次列第5至6位;

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省2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均逾4百万;

河北省、湖北省、吉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甘肃省6省区少数民族人口逾2百万;

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海南省、广东省和河南省6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口逾1百万,其他11个省市少数民族均在1百万以下。 

按人口比例分析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少数民族最集中的省区,占总分口的比例分别为94.07%和59.39%,其次为青海省,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5.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云南省4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20.76%;海南省、辽宁省和河南省3省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0%;

吉林省、甘肃省、重庆市和黑龙江省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

四川省、湖北省、河北省和北京市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超过4%;

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和河南省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在3%以下到1%以上,其他8省市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低于1%。

少数民族人口地区分布列表

位次 地区 总人口 地区人口 占总人口 比例(%) 少数民族 人口  少数民族 占地区人口 比例(%) 占少数民族 总人口 比例

合计 1,245,110,826 100 105,337,818 8.46 100 

31省份合计 1,242,612,226 99.80 105,226,114 8.47 99.89  

华东 358,849,244 28.82 2,499,256 0.70 2.37 

中南 350,658,477 28.16 29,563,571 8.43 28.07 

西南 193,085,172 15.51 36,044,788 18.67 34.22 

华北 145,896,933 11.72 8,716,190 5.97 8.27 

东北 104,864,179 8.42 10,944,334 10.44 10.39 

西北 89,258,221 7.17 17,457,975 19.56 16.57 

1 河南 91,236,854 7.33 1,143,568 1.25 1.09 

2 山东 89,971,789 7.23 632,743 0.70 0.60 

3 广东 85,225,007 6.84 1,269,137 1.49 1.20 

4 四川 82,348,296 6.61 4,118,599 5.00 3.91 

5 江苏 73,043,577 5.87 259,903 0.36 0.25 

6 河北 66,684,419 5.36 2,902,816 4.35 2.76 

7 湖南 63,274,173 5.08 6,410,694 10.13 6.09 

8 湖北 59,508,870 4.78 2,596,902 4.36 2.47 

9 安徽 58,999,948 4.74 397,836 0.67 0.38 

10 浙江 45,930,651 3.69 395,385 0.86 0.38 

11 广西 43,854,538 3.52 16,829,564 38.38 15.98 

12 云南 42,360,089 3.40 14,158,815 33.42 13.44 

13 辽宁 41,824,412 3.36 6,718,421 16.06 6.38 

14 江西 40,397,598 3.24 125,717 0.31 0.12 

15 黑龙江 36,237,576 2.91 1,772,537 4.89 1.68 

16 陕西 35,365,072 2.84 176,421 0.50 0.17 

17 贵州 35,247,695 2.83 13,336,008 37.84 12.66 

18 福建 34,097,947 2.74 583,800 1.71 0.55 

19 山西 32,471,242 2.61 103,159 0.32 0.10 

20 重庆 30,512,763 2.45 1,973,607 6.47 1.87 

21 吉林省 26,802,191 2.15 2,453,376 9.15 2.33 

22 甘肃 25,124,282 2.02 2,199,219 8.75 2.09 

23 内蒙 23,323,347 1.87 4,857,761 20.83 4.61 

24 新疆 18,459,511 1.48 10,969,592 59.43 10.41 

25 上海 16,407,734 1.32 103,872 0.63 0.10 

26 北京 13,569,194 1.09 585,498 4.31 0.56 

27 天津 9,848,731 0.79 266,956 2.71 0.25 

28 海南 7,559,035 0.61 1,313,706 17.38 1.25 

29 宁夏 5,486,393 0.44 1,895,830 34.56 1.80 

30 青海 4,822,963 0.39 2,216,913 45.97 2.10 

31 西藏 2,616,329 0.21 2,457,759 93.94 2.33 

 现役军人 2,498,600 0.20 111,704 4.47 0.11 

民族构成

总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净增11,692万人,增长11.22%;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由第四次人口普查的91.96%降至91.59%。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净增1,523万人,增长16.70%;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由第四次人口普查的8.04%升至8.41%,少数民族增幅高于汉族得益于政府计划生育优先政策。

这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除汉族外,人口过千万的民族依次为壮和满族,分别为第二和第三大民族;回族为第四大民族,人口981.7万;苗、维吾尔和土家族人口过8百万,依次为第五、第六和第七大民族;彝族人口776.2万,为第八大民族;蒙古和藏族人口均过5百万,依次为第九和第十大民族。布依、侗、朝鲜等9个民族依次3百万以下1百万以上;畲、傈僳等17个民族人口均在1百万以下10万以上;布朗、塔吉克等13个民族人口依次均在10万以下1万以上。门巴、鄂伦春和独龙等7个民族均在1万人以下,其中塔塔尔、赫哲、高山和珞巴4个民族人口均不足5千;珞巴族仅有2,965人,为最小的民族。未识别民族人口734,438人,其中贵州省未识别民族达到710,486人,占96.74%,其次是云南省,有7,404人,占1.01%,西藏、浙江、广东、广西和江苏,未识别民族均超过1千人以上。

备注

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抽取602个调查小区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调查。抽查结果,人口漏登率为1.81%。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数据。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数据。

6、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由台湾当局公布的2000年12月的数据。

7、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8、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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