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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辉煌’群殴案主犯一审死刑”追踪家属起诉会所一审判赔11万

更新于2024-02-01

  闽南网7月5日讯 2011年发生的金碧辉煌会所群殴案,造成2死5伤,一度引起市民关注。去年年底,主犯郑某犯故意杀人罪,被漳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但是,民事赔偿迟迟未能履行。因此,受害人蔡某的家属将会所告上法庭,要求会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索赔37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芗城法院获悉,该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会所承担受害人经济损失总额30%责任。会所不服,已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

消费被捅死家属索赔偿

  2011年3月7日,蔡某和郑某等人因在会所过道跳舞占了空间,引发群殴,致2人死亡(本报去年12月7日曾作报道)。

  去年年底,漳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郑某等人应赔偿死者蔡某家人经济损失37万余元。但宣判后,赔偿义务并未履行。今年1月,蔡家人以会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会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37万余元。

会所是否有错双方庭上辩论

  蔡家人认为,会所未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没有采取相应安检措施,致使郑某等人将管制刀具等凶器带进,事发时也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最终导致蔡某死亡,会所存在重大过错。

  而会所辩称,正门设置金属探测门,质量合格,符合安检要求。因为后门是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证畅通,因此,郑某等人携带管制刀具从后门进入,会所不存在过错。且被害人一方先扔酒瓶引起群殴,对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他们认为,会所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重大过错。

保障消费者安全是娱乐场所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蔡某在会所内因不法侵害遇刺身亡,会所应对蔡某负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蔡某在会所内被郑某杀害。因此,会所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蔡家人要求会所按之前判决书所确定的378169元进行全额赔偿,要求过高,超出了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法院酌定会所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378169元×30%=113450.7元)。会所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郑某等人追偿。(本网记者 曾炳光)

□法律百事通

小工有事才上班受伤能算工伤吗

  市民王先生:我的工厂请了个小工,有事情的时候才叫他来。后来他在上班时出了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如果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补救呢?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首先,这个案子要分析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他只是偶尔来,时间也很随意,不受工厂支配,应该属于劳务关系,这样的事故案件应直接由法院管辖。如果他每天都来,时间也固定,受工厂支配,有实际隶属关系,那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他通过仲裁,认定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工厂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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